河北建立保温工程质量追溯和问责制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办理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登记)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建设单位要填写《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与建筑工程其它竣工备案材料一并存档备案。《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通知》指出,建筑保温系统材料(保温材料、黏结材料、抹面材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品使用备案,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保温系统材料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设计要求。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保温系统材料,不得用于墙体保温工程。


各地相关部门要强力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率先采用“一体化技术”。各地都要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未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并颁发《一体化技术认定证书》的,不得作为“一体化技术”用于建筑工程。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06.30 程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