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租房廉租房年内并轨 保障对象实施统一申请受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称,今年年底前,全市范围内廉租房和公租房要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二合一”以后,建设计划包括资金筹集、申请审核、轮候分配、后期管理等都将一体化。


在建廉租房房源并入公租房


并轨之前,廉租房主要针对具有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主要是针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为什么要实行“两房”并轨?主要是因为两种保障性住房平行运行过程中遇到了些问题。比如,由于保障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申请不够方便;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


按照该市的安排,今年年底前,全市要实现“二合一”。至于目前已经筹集和在建的廉租房房源,均并入公租房房源。


实施统一申请受理


根据规定,并轨运行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实施统一的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公示程序,也统一按照公租房相关规定执行。


至于保障方式,变化其实并不大。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仍有两种保障方式可供选择,可选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也可选择配租公租房,要做到应保尽保。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选择实物配租公租房,根据可配房源情况实施轮候配租。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要及时退出。


各县(市)区间的并轨运行工作,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并轨后住房保障力度不减,原在保的保障对象利益不受损害。


租金标准统一为市价的60%至80%


根据办法,并轨后配租公租房的,统一按照公租房标准执行,租金按照同类住房市价的60%至80%确定。


不过,租金不会“一刀切”。各县(市)区将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租金定价机制,并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政策。


另外,为了方便并轨运行开展,总的思路是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明确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管货币补贴还是实物保障,仍按照原标准享受保障。


对原先享受廉租房实物保障的承租人来说,即便因收入提高不在廉租房保障范围内,只要符合公租房条件情况下,允许其按照公租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


摘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4.07.03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