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5年内对既有公建实施抗震加固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会同省财政厅出台的全省既有公共建筑抗震加固工作指导意见,要求从今年起利用5年时间,对1990年以来建设的既有公共建筑实施抗震加固。指导意见指出,依照既有公共建筑产权归属,产权属省级部门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抗震加固资金通过省级部门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统筹解决;产权属各市(州)、县(市)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抗震加固资金,按照事权划分,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解决,省、市(州)、县(市)间不再按比例分担。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