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4证券简称:光正钢构(002524,股吧)公告编号:2013-030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40号文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27.4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772.575万元。该事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11248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或“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连同保荐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丙方”)与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3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6001511010000176,截止2013年4月19日,专户余额为3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十八万吨钢结构加工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昱、陈代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后,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并造成其它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