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予以五年过渡期,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 记者6月23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的 《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下称《通知》),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已划归省国土资源厅,这标志着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据了解,这是继河北、山东和江苏之后,我省在全国第4家由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式下文,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 根据《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将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会同省林业厅负责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省农业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为做好衔接,对当前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通知》还要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协调相关事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要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并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组织地方发放新的统一证书,逐步替换旧证书,在此过程中不能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摘自 《山西日报》 2014.06.24 记者 武俊鹏 通讯员 王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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